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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相关工作制度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预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预审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内容,是指我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我局各个工作部门开展政务公开预审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我局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政务内容每次正式公开前,要进行预审,即我局处理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将拟公开的政务内容送本单相关部门审核、并报送局长审批后,才能向社会公开,以便准确把握公开重点、范围和公开的时间。未经审核、审批的,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内容,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务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工作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八条 政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由我局相关保密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法律问题的,由我局相关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由我局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由我局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相关部门依职责审核后的政务内容报主管局长审核后,送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汇总、审定,并由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报局长审批后依法公开。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公开。
   第十条 我局监察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