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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一、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 不准利用职权和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务。
六、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 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装修住房。
九、 不准拖欠公款。
十、 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税务人员十要十不准


一、要文明征税,礼貌待人,不准对纳税人蛮横无理耍态度。
二、要依法办事,不准乱征、乱罚或非法扣压纳税人的物品、现金。
三、 要严格执行税收规定,不准越权减免税款和滞纳金。
四、 要秉公执法,不准勾结、包庇、纵容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欠税。
五、 要严格按征管制度办事,不准征税不开税票或白条收税。
六、 要廉洁奉公,不准贪污、挪用公款、税款和以权谋私。
七、 要买卖公平,不准在纳税户低价购买商品。
八、 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准向纳税户赊欠、借钱、借物。
九、 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吃请、收礼或索贿受贿。
十、 要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不准参与经商和其他非法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