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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丰地税政一〔2006〕202号
  纳税评估科、各税务所、稽查局:
   现将《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 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 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征〔2006〕28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下岗再就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条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第三条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扣减。
  (三)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四)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国有大中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申请资料
  第六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如需要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税收政策,可向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
  (一)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丰台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即时申请减免税: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附件1)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复印件
  6、公章
  注: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加盖公章。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减免税但未享受到期的个体经营人员:
  1、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所减免的税种按纳税人实际涉及的税种减免。
  2、第一税务所按新政策规定需对未到期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批复进行重新审批办理,审批时纳税人无需再度提供相关材料,依照原审批文件相关内容及资料重新办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3、第一税务所按照新政策要求,逐户重新集中打印《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附件3)一式三份,原批复作废。其中一份留第一税务所归档,一份由个体集贸税务所备案,一份由个体集贸所发送纳税人。
  注:送达纳税人《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时需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最后由第一税务所归档。
  第七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需要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税收政策,可向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公章;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加盖公章。
  第八条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单位如需要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税收政策,可向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4、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及复印件;
  5、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及复印件;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及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加盖公章。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九条第一税务所受理人员按照新政策以及我局即时办理减免规定、流程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格、资料认真进行核对,具体受理工作说明如下:
  (一)受理核实
  1、第一税务所受理人员在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税免税申请时,需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资料并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第一税务所受理人员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附件2),纳税人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
  2、对报送资料不符合下岗再就业政策规定的,受理人员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5),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退回补正。
  (二)打印减免税通知书
  1、对资格认定及报送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受理人员即时制作《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见附件6、7),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用章并签署时间和经办人姓名。受理人员将《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送达回证。《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另一份由第一税务所归档。
  2、第一税务所受理人员在减免税受理时限规定时间内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上报第一税务所所长进行初审。
  第十条第一税务所所长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由受理人员将资料报送税政管理一科管理岗。
  对减免税资料提供不完整的,第一税务所所长将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员岗。
  第十一条第一税务所将受理的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按各税务所分企业、个体工商户两种情况录入《下岗再就业减免统计台帐》(附件8),并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台帐通过二期发送到各税务所。各税务所应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节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税政管理一科审核人员在收到第一税务所报送的资料后,3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审核人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移交税政管理一科科长复审;对不符合减免税标准的,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第一税务所受理人员。
第三节复核与审定
  第十三条税政管理一科科长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并将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交由主管局长审定;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将资料及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审核人。
   主管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并返回税政管理一科审核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将资料及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复核人员。
第四节录机与归档

  第十四条税政管理一科审核人员将合格的下岗再就业减免税资料返回第一税务所,税务所录机人员将减免税内容进行录机。
   第一税务所人员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一户一档”的原则,对纳税人办理下岗再就业资料和相关文书实施档案管理。

第四章 后期管理
   第一节个体经营者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个体集贸税务所按第一税务所每月转发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台帐信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年度减免税限额税款8000元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个体经营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税务部门批准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预核定减免税限额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扣减限额。纳税人年度内如将调整前的扣减限额已累计扣减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多扣减的税(费)追缴入库。
   第十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起始时间和恢复征税时间规定:
   (一) 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二)个体集贸税务所对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扣减的税款进行跟踪监控,发现纳税人当年扣减税额已到8000元或者已超过8000元,个体集贸税务所的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年度恢复征税通知书》(附件9)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当年扣减税额已到8000元,税款超出的部分自当月开始到年底应到税务所缴纳税款,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追缴。
   (三)每年一月份个体集贸税务所对个体经营人员前一年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对、评估。对纳税人前一年扣减税款已超出8000元的,但纳税人未将超出部分进行纳税的,个体集贸所的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年度恢复征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限期责令缴纳,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予以追缴、处罚、加收滞纳金。
   (四)个体集贸税务所根据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纳税人恢复征税台帐,并将信息及时录入台帐中。

第二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期管理

  第十九条地区税务所对按第一税务所每月转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台帐信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 方税务局征管的:
   1、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2、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
   1、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报送材料减免税申请书和《再就业优惠证》。
   3、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复印件和企业报送的材料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预核定减免税总额调整
   1、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调整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2、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3、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申请减免税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减免税审批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4、纳税人年度内如将减免税总额累计扣减完毕后,企业提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多减免的税(费)追缴入库。
   第二十二条恢复征税规定: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以后年度减免税规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国、地税局信息资料交换机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信息交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税务所应于次年1月5日前将《下岗再就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附件10)上报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一科于次年1月10日前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
   2、各税务所应于次年1月25日前将《下岗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附件1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复印件等信息上报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一科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3、对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在同一区县内的企业,各税务所于次年1月25日前将信息上报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一科汇总后上报市地税局汇总,由市地税局在次年1月底前交换到市国税局。

第三节纳税申报

  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报表,并按新政规定时间填报。
   (一)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并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二)对于2006年1月1日起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
   (三)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之二)、(之三)》,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之二)、(之三)》,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
   第二十七条各税务所每季应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按《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一)、(二)、(三)台帐》要求内容录入(附件12、13、14)并于每季结束后20天内上报税政管理一科。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地税局信息沟通机制。
   我局税政管理一科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长效信息沟通机制,我局税政管理一科定期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等下岗再就业部门进行税收政策、税收知识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了更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各税务所每月以不低于本所管辖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总数的10%的稽核面开展评估约谈,并将评估约谈结果于次月10日前反馈到评估科、税政管理一科。
第六章 退税
  第三十条根据新政策的时间要求,如遇在此期间已将税款缴纳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退税管理办法,可持相关资料到第一税务所办理退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一、二、三、 四、六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管理办s法由丰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附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
   附件3:《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个体变更)
   附件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
   附件6:《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个体新办)
   附件7:《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
   附件8:《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统计台帐》
   附件9:《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年度恢复征税通知书》
   附件10:《下岗再就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
   附件11:《下岗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附件12:《下岗再就业申报表(一)台帐》
   附件13:《下岗再就业申报表(二)台帐》
   附件14:《下岗再就业申报表(三)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