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务公开 | 纳税服务 | 网上办税 | 发票专栏 | 税收政策 | 税收查询 | 税收法制 | 维权阳光通道 | 税官学苑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

纳税评估信用等级评定的后续配套措施及方法
京地税评[2005]363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创造依法治税,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能够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权利意识,促进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合作、双赢、互动的新型征纳关系。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为了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我局根据市局有关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税务所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为了保证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评定质量,并真实反映我区的纳税人情况,确定了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同时我们与丰台区国税局等部门取得了联系,汇总企业在国、地税的相关涉税情况,形成了初步的审核意见。我局成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逐户进行了审核,2005年有68户企业评定为A级,在市局网站进行网上公示。通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进一步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局有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全面落实优质服务的承诺,制定以下相关措施:
  一、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加强评估落实优质服务
  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发票使用上,应保证足够的供应,在发票领购限额、授权期限上给予适当的放宽,发票授权可延至6个月,售票数量以一个季度为上限。如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税控装置出现问题,主管服务的税务所应及时解决。
  对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信用A级企业,依法简化手续和程序。
  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一般的税务检查。
  主管服务的税务所应主动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并将听取的意见及建议汇集整理后反馈到纳税评估主管部门。
  主管服务的税务所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窗式”服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交由该窗口办理,能够限时办理的业务应当限时办毕。
  主管服务的税务所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可采取特约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办税方式,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同时加强A类的纳税评估,实行年度资格审核。
  (1)由主管税务所对A类每年要进行一次日常评估,并在评定之日满一年度后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将结果及时反馈评定机构,对其进行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即时进行升降级处理。
  (2)我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机构不定期对A类纳税人进行电话回访制度,听取纳税人意见,完善相关的服务措施。纳税信用好的,可以依法享受更多管理上的优惠与便利;对拟评A级(最高级)纳税人实施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评定结果予以公告或查询。
  对于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有效期限内出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A级企业,在即时降级的同时,两年内取消其纳税信用A级企业申请资格。
  二、加强对B类纳税人的监控力度
  对B类纳税人,各税务所在日常纳税评估的基础上,监控面要达到100%,针对其纳税评估中出现的一般涉税问题,采取约谈、函告方式解决。纳税信用差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与监控措施,对多次异常申报的企业实行专人管理,对行业特色的税源实行分行业监控。在加强纳税评估的同时,把税负率异常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及时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存在的异常问题,确定存在重大问题再转入检查。
  三、加强对C、D类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1、对C、D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纳税评估,其中对问题较多的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发现较大问题及时转入检查部门进行处理。
  2、定期通过网络(TAX861等)、报刊等媒介对存在较严重不规范纳税行为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3、严格欠税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催报催缴,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制度,结合当前开展的欠税核查,进一步规范和理清欠税底数,大力组织“清欠”,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定员定责、全程监控、精细管理的要求,落实税收管理及税源监控职责,分人分户催报、大户申报跟踪,促进征纳双方形成良性互动,涉及欠税、存在应缴未缴税款的纳税人,除列入重点税务检查计划外,主管税务所应定期核查其缴款计划,督促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屡次督促仍不悔改,可向市局申请转入D级纳税信用管理。
  4、严格C、D级企业的涉税事项办理的审批,主管税务所对发票购领严格规范,限量限额、验旧售新,税控装置授权时限不多于两个月,必要时可停售发票,停止税控装置授权。
  针对C级企业的纳税人,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的辅导和宣传,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加强C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并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入年度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二)严肃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四)对纳税人上报的涉税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调查核实;
  (五)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促使其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四、建立以纳税信用等级为基础的分级管理体系
  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在税收分析、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措施。通过对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的评定,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的分类管理,采用红、黑名单的办法,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优化对A类企业的服务,强化对负面清单企业的监管。
  五、规范企业信用等级的升、降级管理
  每两年为一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对经评定达到上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或低于本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按规定重新调整信用等级。可以跨越相邻纳税信用等级上调或下调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如C级纳税人可直接上调为A级,A级可直接下调为C级。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使税收信用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根本上提高税收信用管理水平。
  纳税评估科
  2005年12月20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