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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二、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三、纳税人如何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四、我局受理税务行处罚政听证的具体受理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下载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权利:
  1.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在缴纳该罚款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应当在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纳税人有申请延长听证期限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4 .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决定予以改变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7.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8.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9.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11.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12.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义务: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遵守会场纪律。
  3.听证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纳税人如何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答: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前,(税务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四、丰台区受理税务行处罚政听证的机关和具体受理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丰台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