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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船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金融机构代征点申报缴纳税款。其中,2007年度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只能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
  四、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丰台区2007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点一览表
  二ОО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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