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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丰地税征[2006]66号
各科、所、稽查局、税务学会: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566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局第一税务所负责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受理审核后报征收管理科审批。
  二、对取得自印发票行政许可的纳税人申请续印发票,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续印发票申请的受理工作:主管税务所审核纳税人上期自印发票的使用、结存和完税情况后,填制《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随纳税人报送的自印发票票样(一式三份)一并报征收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征收管理科将上述申请表(二份)及票样(一份)返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将一份申请表交纳税人,其余资料由税务所留存。
  三、我局对企业自印发票的开具使用信息采取按季度采集的方法。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自印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据实填制《企业自印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一式二份),与数据软盘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注意审核数据的逻辑关系,及时将数据导入或录入“自印发票管理系统”,并充分利用采集的开票数据与企业当期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管税务所将纳税人报送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其中一份于当月底前报送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定期对数据采集录机情况进行检查。
  四、按市局规定,旧版自印发票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自印发票及时进行核对缴销,并办理缴销手续。请相关税务所将旧版自印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总结在2006年4月底前通过二期报征收管理科。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566 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本市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印制、数据采集、数据比对及自印发票的编码规则,市局在现有发票管理网络中,健全完善了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模块,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为了配合该模块设定程序的运行,实现企业自印发票闭环式管理目标,现将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及职责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印发票管理各环节的要求
  (一)申请受理环节
  1.初次申请自印发票的受理
  各局纳税服务场所负责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受理工作。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纳税人需持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后,接受并受理。
  2.续印自印发票的申请受理
  各局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负责申请继续印制自印发票的受理工作。申请继续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将上期自印发票的印制数量、使用数量、本期结存数量等具体数据上报主管税务所,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所审核无误后,接受并受理。
  (二)数据采集环节
  对于纳税人已开具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信息,要认真核实开具的笔数与结存笔数的逻辑关系,并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核验纳税人发票使用与完税情况。企业自印发票的数据采集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税控机打发票采用IC卡报数的方式报送使用数据。
  2.非税控发票可以采用报盘的方式报送使用数据。报送数据时,用票单位登录北京地税“TAX861”网站的主页面“发票制度”栏目,点击“企业自印发票申报表格”,下载填报。
  3.非税控发票可以直接到数据采集窗口报送《企业自印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用票单位可登录北京地税“TAX861”网站主页面“发票制度” 栏目,点击“企业自印发票申报表格”,自行下载填报。
  (三)审批环节
  1.对于初次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在获准行政许可审批后,统一由各局征管科报市局进行审核,经确认后,进入数据生成、印刷环节。
  2.对于续印自印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在审查发票开具与结存及完税情况的基础上,应准确判断纳税人续印发票的数量。审查通过后,统一报本局征管科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局审核。经确认后,进入数据生成、印刷环节。
  (四)发票印制环节
  1.数据生成。市局将自印发票的审核确认数量交由系统开发商进行发票数据的生成。数据生成后,各承印企业须按《发票印制通知单》的内容进行印刷。
  2.验收发送。自印发票印制完成后,由市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承印企业送票至用票单位。
  (五)发票缴销环节
  申请自印发票纳税人因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自印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向主管税务所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并办理结税结票事宜。同时,要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二、自印发票的编码规则
  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自印发票采用全国统一20位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即: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同时,所有自印发票均设8位密码(包括公园、旅游景点门票)。
  企业自印发票的编码规则为:发票代码12位。第1位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为2;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北京地区为1100;第6、7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05年为05;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0表示自印发票);第9、10、11表示发票种类的计算机代码;第12位表示发票印刷的补充号码。发票号码8位为发票印刷的顺序号。密码8位,进行覆盖。
  三、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的防伪措施
  (一)为了保持全市各类地税发票防伪措施的一致性,自2006年1月1日起,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的防伪措施统一采用现行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即: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的正版面必须印刷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密码(8位)字样。
  (二)鉴于公园、旅游景点门票印刷及管理的特殊性,除以上统一防伪措施外,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用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出入检票管理的需要提出在门票上增设微缩文字、荧光喷码、防伪底纹、防伪线纹、防伪团花、隐形文字、条形码等个性化防伪措施的申请。在增设以上个性化防伪措施时,需报市局审核备案。
  四、发票真伪查询
  此次调整后的自印发票将采用现行的网络查询、声讯查询、短信息查询的方式查询其真伪,查询时按照依次输入“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密码”8位的顺序进行查询。
  五、执行时间
  此次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模块以及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定于2006年1月1日。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损失,旧版的企业自印发票可延用至2006年3月31日。自2006年4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企业自印发票,并对旧版发票办理缴销事宜。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印发票管理模块于2005年12月底正式上线。为了便于系统操作人员准确操作,市局拟定于12月21日至22日,分期分批组织各局的相关管理人员及系统操作人员进行自印发票管理系统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另行通知)。各局要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保证每一名相关人员熟悉并准确掌握操作流程。
  (二)自印发票系统上线后,与现行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有诸多不同,特别是企业自印发票使用信息的采集和数据比对,从管理职能到管理要求,对税务所都是新的工作内容,各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在严格执行市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相关措施,确保自印发票管理落实到位。


  附件:企业自印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