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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领购地税发票须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标税控装置(也称“国标税控收款机”),同时启用国标税控发票。
  一、使用国标税控装置及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范围
  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初次申请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装置,并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定额发票月核定最高限额为4999元。
  二、关于国标税控产品的供应商及代理服务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国标税控产品的选型招标工作,并最终确定六家国标税控生产企业作为北京市的国标税控装置供应商。
  经市局指定,丰台区范围内纳税人应购领使用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标税控装置,北京安平泰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代理销售服务商。
  三、关于国标税控装置的类型及价格
  国标税控装置分为三种类型,即:税控收款机、税控外挂器、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卷式发票;税控外挂器(需与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配置使用)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折式发票;金融税控收款机暂缓推行。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购置。依据京地税票[2007]269号文件规定,税控收款机限价4050元/台,税控外挂器限价2050元/台,国标税控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四、国标税控发票简介
  国标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本次启用的国标税控发票共13种,均为机打发票。
国标税控发票一览表

发票

编码

发票名称

适用范围

价格(元)

0010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有奖发票)

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

22

(100份/卷)

0020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20

(100份/卷)

0030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

20

(100份/卷)

0040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医疗服务业务

20

(100份/卷)

0050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有奖发票)

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

20

(50份/包)

0060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15

(50份/包)

0070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

15

(50份/包)

0080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医疗服务业务

15

(50份/包)

0090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医疗服务门诊业务

20

(50份/包)

0100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中介分支机构

29

(50份/包)

011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5

(50份/包)

0120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

25

(50份/包)

0130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

25

(50份/包)

  五、纳税人申请领购地税发票的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领购地税发票,须先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再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审批后持相应审批手续办理国标税控的购机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税控代理商为纳税人安装调试国标税控机具后,纳税人持相关手续购领发票。
  上述事项具体办理流程及手续如下:
  (一)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需持以下资料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不必再次办理本行政许可,直接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即可):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2. 经营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实际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 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原件,一份);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二)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纳税人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
  1. 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定额发票的提交《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3. 实际经营情况、经营项目书面材料(原件,一份);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 使用特种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见下表)等其他资料(复印件,一份);
  8. 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主管税务所将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后,对纳税人应使用的发票种类、月供票量、单张发票开票最高限额及一个授权期内累计开票限额等项目进行审批。
特种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

序号

发票编码

发票名称

资质名称

文件依据

1

0040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京地税票[2003]489号

2

0080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3

0090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4

7231-7238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

(五角、一元、三元、五元、壹拾元、贰元五角、叁元、肆元)

5

7216-7220、7222、7223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一元、贰元、三元、五元、拾元、贰元五角、五角)

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

京地税征[2002]492号

6

0100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中国保监会或北京市监管局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京地税票

[2004]351号

7

0120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京地税征[2000]94号

8

0130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三)购置国标税控装置
  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应持主管税务所审批并签署意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以下任一地点)。
  购机地点:
  1.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309室北京安平泰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6509889,13366025279,13391759205;
  2. 丰台地税局机关一楼北大厅(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3. 丰台地税局东片办公区办税服务大厅(丰台区嘉园路星河苑1号院5号楼)。
  六、发票购领须知
  (一)纳税人购领发票时需携带: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公章或财务章;
  3. 首次购国标税控发票需携带主管税务所审批的《税控装置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首次购定额发票的携带主管税务所审批的《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
  4. 首次购国标税控发票时需要携带已初始化的税控用户卡(空卡);
  5. 续购领国标税控发票时需携带已写入当期发票开具数据的用户卡。
  (二)纳税人购领发票的地点
  纳税人可到我局以下任一售票点购领发票
  ·丰台地税局机关一楼南大厅(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咨询电话:63829147
  ·丰台地税局东片办公区办税大厅(丰台区嘉园路星河苑1号院5号楼)
  咨询电话:67536713、67536269、67536285
  · 丰台地税局长辛店税务所办税大厅(丰台区杜家坎南路6号)
  咨询电话:83872709
  七、国标税控开票有关要求
  开具的国标税控发票,机打号码必须与票面印刷的发票号码一致,否则为无效发票。
  发票开错或已开出的发票被付款方退回的,开票方必须将发票联与记帐联一并留存并注明“作废”字样备查。
  纳税人领购的国标税控发票必须通过国标税控装置如实开具,不得转借、套开发票,否则,将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八、国标税控装置的报数和授权
  1、税控装置的开票授权期到期后,纳税人应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发票开具数据写入用户卡,并在报数有效期内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或售票窗口办理报数并重新授权。否则,超过报数有效期税控装置将不能继续开票。
  2、超过授权期且未在报数有效期内报数,税控装置将不能继续开票,纳税人应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开票数据写入用户卡后,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或售票窗口办理报数并重新授权,方可继续开票。
  3、税控装置在授权期内累计开票额达到设定的累计开票限额,将不能继续开票,纳税人需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开票数据写入用户卡,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或售票窗口办理报数并重新授权,授权后方可继续开票。
  4、纳税人在每次购票前,应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开票数据写入用户卡,购票时,售票窗口人员通过用户卡读取开票数据后,对纳税人税控装置开票授权期和累计开票限额等重新授权。
  九、关于购置国标税控装置抵免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及办理手续
  为促进国标税控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135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27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国标税控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的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营业税税额:
  价款
  公式: 可抵免税额= ———— X 17%
  1+17%
  按上述公式并结合我市国标税控收款机4050元、税控器2050元的售价计算,纳税人可抵免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为588.46元(税控收款机)、297.86元(税控器)。
  已购置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办理抵免营业税审批事项需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填报《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购置国标税控机发票复印件一份;
  4、填报《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资料清单》一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注明“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提交材料的日期,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批,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作出的《抵免营业税批准通知书》后方可抵免。纳税人在实际发生抵免营业税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所填报《抵免营业税情况报告表》。
  十、国标税控装置的变更
  纳税人发生单位名称、税种税目等信息变更的需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国标税控装置的变更手续。
  十一、国标税控装置的注销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迁往外区县的,需持税控卡和已写入本期开票数据的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国标税控装置的注销手续。
  十二、国标税控发票的防伪措施及真伪查询方法
  1、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采用解析度240dpi以上的数字喷码技术印制。
  2、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密码和奖区的覆盖,采用数字丝网工位技术印制。
  3、国标税控发票所使用纸张和监制章用墨,采用标准纸和专色油墨。
  4、国标税控发票为数码信息防伪发票,鉴别真伪和查询开具信息请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北京地税服务热线(010-12366),刮开发票密码层并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查询。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