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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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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丰台地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一律由市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征收管理科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计划统计科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统计核算;主管税务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内按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一)缴纳税款计划;
(二)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纳税人出具已提供全部银行账号的免责声明;
(三)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全部存款帐户对账单据;
(四)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五)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六)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第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和初审。主管税务所依照延期缴纳税款的标准和应提供的资料要求,认真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具体审核内容有:
(一)纳税人提交申请的日期符合规定的期限(征期内提交);
(二)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齐备、有效;
(三)纳税人确无资金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审查或实地调查之后认真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稽核人员调查的情况并签署意见及受理时间,报备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及《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所负责送达纳税人。
上述工作应于三日内完成,其中:受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所负责人员于两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由主管税务所所长于一日内完成。初审完成后将延期缴纳税款的全部资料报送征收管理科。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复审工作。征收管理科对主管税务所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送主管局长。上述工作应由征收管理科负责人员于2日内完成。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工作。主管局长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认真审核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审定。上述工作应由主管局长及征收管理科的负责人员于两日内完成。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结果信息应及时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征收管理科负责记录和传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所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制作《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并送达纳税人。上述工作应于三日内完成,其中:征收管理科记录、转达应于一日内完成,主管税务所告知、送达应于二日内完成。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
第十一条 对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的缴纳税款计划在入库期限3日前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提示。
第十二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先行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所受理后,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综合申报”程序打印《税收缴款书》并交给纳税人,纳税人持该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超过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所自批准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予批准的,从应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包括北京市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及“滞纳金”。各项“费”及“滞纳金”批准延期的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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