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id=request.querystring("aa")
sql="select * from ku_xinxi where id='"&id&"'"
set rs=server.createobject("adodb.recordset")
rs.open sql,conn,1,3
%>
|
| |
|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丰台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丰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除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弥补亏损管理以外的各项税费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两类减免税的具体项目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项目表》(见丰地税征[2006]148号转发京地税征[2006]287号文件中附件1)所列项目选择确定。
第五条 我局涉及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我局减免税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负责减免税申报管理;负责每年汇总税政管理一科、税政管理二科上年度减免税总结报告并于5月底前将我局上年减免税工作总结报市局征管处;负责减免税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税政管理一科: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管理工作;负责按市局要求制定各分管税种具体减免税流程;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并做好审批情况的统计记录;负责就分管税种上年度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时在每年4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抄送征收管理科。
(三)税政管理二科: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管理工作;负责按市局要求制定各分管税种具体减免税流程;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并做好审批情况的统计记录;负责就分管税种上年度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时在每年4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抄送征收管理科。
(四)计划统计科:负责减免税金额的统计与核算,负责按月按减免税类别、税种统计汇总并编制我局《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于每月月末终了后4日内报告市局。
(五)政策法规科:负责相关制度合法性的审核把关,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负责承办有关减免税的行政复议等。
(六)主管税务所:负责报批类减免税的受理、初审、批复送达工作;负责将减免税审批结果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并做好批复送达情况的记录;负责备案类减免税的受理、审核、登记及相关文书的送达工作;负责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批类)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书面情况说明一并报主管税政科;负责报批类减免税资料和备案类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辅导并督促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报;负责对在减免税期间的纳税人其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按减免税审批程序报主管税政科核准,并将主管税政科制作的《减免税终止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向纳税人追缴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负责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按户建立并登记《减免税台帐》,统计申报的减免税金及通过退库方式形成的减免税金;负责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进行事前提示并按期恢复征税;负责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的方法核定。
第十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我局辖区内纳税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减免税申请书》,申请书可以向税务所免费索取或从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
纳税人在提出报批类减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相应的书面资料,具体应报送的资料详见丰地税征[2006]148号转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征[2006]287号)中附件1,并填报《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报送的资料如有变化或调整的,以税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报批类减免税可以向我局申请;审批权限为市局的,也可以直接向市局申请减免税,市局受理部门为减免税项目的主管处室,纳税人同时提出两个以上税种的减免税申请的,以其申请减免税种排序在先的分管处室为受理处室。
第十六条 我局受理但审批权限为市局的减免税申请,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税政科室将减免税申请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局。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并制作《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当场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开具《减免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随原申请资料一并退纳税人补正。
(四)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受理申请,并制作《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三章 减免税的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 减免税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实际情况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一致性进行的审查与核对;减免税的审批是在审核的基础上对是否享受减免税待遇所作出的决定。减免税的审核和审批均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减免税的审核应当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初审部门为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所,复审部门为主管税政科室。初审部门和复审部门应分别在《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我局受理且审批权限在市局的减免税申请,需由主管税政科室与市局主管处室联系,可按照分级管理、高效便利的原则,由市局委托我局进行审核,采取一事一委托的形式。
第二十条 初审期间主管税务所可根据需要或有关政策的要求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并由核查人员就核查情况如实作书面说明。
对减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的初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初审部门或人员审理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核查情况书面说明和初审意见等资料表格报主管税政科进行审核;
(二)对报送资料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减免税审批中止通知书》和《减免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退还纳税人于5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超过补正时限,需重新办理减免税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复审部门(主管税政科)应按照减免税政策及规定对报送的减免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初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理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以及申请资料中存在情况不清等问题的,复审部门可在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复审对减免税申请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审批权限为我局的,由主管税政科报经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等审批决定的文书,转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同时主管税务所应在核心征管系统的税费管理模块中将审批结果录入系统(减免税未予批准的结果不需录入)。
(二)审批权限在市局且纳税人直接向市局申请的,由主管该减免税项目的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返我局后由主管税政科转主管税务所录入系统并送达纳税人。
(三)审批权限在市局,由我局受理申请且受托审核的,我局主管税政科审核后连同附件资料报送市局。市局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返我局后由主管税政科转主管税务所录入系统并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凡纳税人提出两个以上税种的减免税申请的,由各税种主管科室分别就所辖减免税税种签署意见后,报最终环节税政科室的主管局长审批后依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凡纳税人提出两个以上税种的减免税申请,须报市局审批且由我局受理并受托审核的,由我局最终审核的税政科室报市局相应主管处室,由该处室签署意见并会签相关处室,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依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批类),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我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审批决定的文书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所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送达纳税人;事实清楚、规定明确的,也可于备案登记的同时制作《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五章 减免税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已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减免税通知未下达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纳税人在享受报批类减免税或备案类减免税期间,应当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告减免税的情况,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所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后重新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四)有减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五)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六)正在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进行减免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在减免税期间,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所应按减免税审批程序报主管税政科室,由税政科室核准并制作《减免税终止通知书》转主管税务所及时送达纳税人,并由主管税务所追缴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
第三十四条 对减免税即将到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在到期前15日通知纳税人恢复缴税的要求;纳税人减免税期满后,主管税务所应监控其恢复缴税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所应结合税收管理员日常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形式,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局各有关科室应结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清理,加强对各税务所减免税受理、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税政管理科室应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的管理,并从以下方面完善对减免税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规范使用各类审批资料,加强保管;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六章 减免税的统计与核算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所对已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的纳税人,应按户在《减免税台帐》中登记反映申报的减免税金以及通过退库方式形成的减免税金。
第三十八条 减免税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数额。对已审批但未发生的减免税不纳入核算。
第三十九条 计划统计科应按月按减免税类别、税种统计汇总并编制我局《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于每月月末终了后4日内向市局报告。
第七章 减免税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局和我局立卷归档。我局的减免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立卷归档。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税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的方式立卷归入4200子类,保 管期限为15年;备案类减免税的各种税务档案资料,按照按户序时的方式立卷归入6625子类,保管期限为5年。
第四十一条 减免税归档资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减免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减免税审批表》、《减免税审批中止通知书》、《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通知书》、《减免税终止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减免税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减免税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法制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减免税的受理、审核、审批等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各环节的资料传递、交接和保管,避免资料丢失而影响审批、送达工作和最终的资料归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各条款中涉及的各种减免税文书、表格等均以丰地税征[2006]148号文件转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式样为准,如发生变化或调整,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符合授权委托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如法律、法规对减免税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报批类或备案类的减免税项目发生变化和需要补充的,按照市局有关减免税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涉及奥运事项的减免税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中有关税收减免税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 号)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
|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项目表
|
| |
|